日前,笔者从省商务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成品油市场乱象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规范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特制定贵州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举报投诉线索查实处置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核查举报、稳妥处置”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品油打非治违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的工作机制,推动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良好发展。

二、线索处置流程

核查处理成品油市场乱象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举报人向省成品油市场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的,将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办属地政府进行核查办理;市级成品油市场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指导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依照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受理举报的责任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三、线索提报内容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如企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非国家标准燃料油、流动油罐车、非法制售油窝点、工矿自用油销售等行为;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如以“新能源”名义规避成品油监管且销售汽车燃油的行为;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如加油机计量舞弊、未按要求进行加油机强制检测、非法改装车辆销售成品油等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线索提报要求

(一)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45、12315等投诉举报服务热线;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奖励范畴和标准

(一)奖励范围

举报人(个人或单位)举报的成品油市场乱象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二)奖励标准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1.举报非法流动加油车且经核实有效的,奖励1000元/辆,罚没油品5吨以上,增加奖励1000元,罚没油品10吨以上,增加奖励3000元;

2.举报黑窝点且经核实有效的,奖励2000元/起,罚没油品5吨以上,增加奖励1000元,罚没油品10吨以上,增加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3.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按照《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以上举报按单次上限就高奖励,不叠加奖励。

(三)奖励领取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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